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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fles - 人事室 | 2018-06-13 | 點閱數: 448

主旨:關於夫妻均為公務人員,得否以養育雙(多)胞胎子女事由
,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疑義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查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以下簡稱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
規定:「(第1項)公務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留
職停薪,除第1款及第2款各機關不得拒絕外,其餘各款由
各機關考量業務狀況依權責辦理:一、養育3足歲以下子
女,並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二、依家事事件法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
共同生活,其共同生活期間依前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
…(第2項) 公務人員之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前項第1款及
第2款之規定。但有正當理由,並經機關核准者,不在此
限。……」又該條第2項修正說明意旨略以,所稱「正當理
由」,如為養育多胞胎之子女等情形,經機關核准,雖其
配偶未就業,該公務人員亦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二、茲依前開留職停薪辦法訂定之意旨,並考量養育雙(多)胞
胎子女,確實難由夫妻之一方獨自照顧,基於人道關懷,

以及落實照護公務人員之意旨,同意夫妻均為公務人員,
得以養育3足歲以下雙(多)胞胎子女事由,同時申請育嬰
留職停薪,機關並不得予以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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