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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fles - 本站消息 | 2017-05-08 | 點閱數: 540

一、依據本局106年5月5日桃教中字第1060035044號函辦理。

二、有關106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要點,修正第六點第一項規定為:符合「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12條等相關規定,惟於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二學期因結婚或生活不便,有具體事實,經服務學校同意者,得申請介聘。另申請留職停薪之教師,應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於介聘生效日期(當年8月1日)前回職復薪。

三、有關日程表部分,「參加介聘教師上網填報資料及選填志願」時間原為106年4月21日至106年5月4日止,現延長填報及選填時間至106年5月8日(星期一)止。

四、有關申請市外介聘檢附之證件,除申請教師年資採計至當年7月31日外,餘一律採計至106年5月8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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