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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es - 人事室 | 2020-03-13 | 點閱數: 274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年3月12日總處培字第109002860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鑑於國際間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日益嚴峻,世界衛生組織已宣布疫情為全球大流行,考量疫區及飛機均為高風險感染地區(環境),為降低國內防疫負擔及避免影響機關人力調度,請各類人員務必審慎評估出國之必要性及急迫性。是以,自109年3月13日起,凡非因公奉派出國者,返國後倘須進行自主健康管理,其請假回歸各類人員請假規則規定,以休假、事假、病假或加班補休等假別辦理。 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如對特定人員另有規定,從其規定。
fles - 人事室 | 2020-03-10 | 點閱數: 325
依銓敘部109年2月24日部銓二字第1094900481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含附件)1份。
fles - 人事室 | 2020-03-10 | 點閱數: 339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3月4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90025475A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校園因疫情停課期間,學生家長如有申請防疫照顧假之需求,各校(園)應協助出具停課證明,以利其向服務機關(構)學校請假。
fles - 人事室 | 2020-03-10 | 點閱數: 293
一、依據臺東縣政府109年3月5日府教學字第1090028114號函辦理。 二、該縣辦理實驗教育計畫學校,國小為三和國小、富山國小、南王國小、大南國小、土坂國小、溫泉國小及椰油國小,國中為蘭嶼高中(附設國中部)及初鹿國中;另公辦民營學校為桃源國小。 三、經介聘(含縣內及縣外)調入該縣之國中、小專任輔導教師,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轉任該縣所屬學校各類教師。
fles - 人事室 | 2020-03-10 | 點閱數: 281
一、依據金門縣政府109年2月26日府民兵字第1090016731號及109年3月3日府民兵字第1090017483號函副本辦理。 二、教師倘於金門縣戰地政務時期,符合「未任公職」、「設籍於金門縣」等2項條件,得檢附申請書、初任公職文件影本、個人戶籍謄本(16歲起至初任公職日止)等資料逕向金門縣政府申請「金門縣自衛隊員任公職前接受自衛部隊訓練服勤演習年資」,據以併計公職退休年資。
fles - 人事室 | 2020-03-10 | 點閱數: 468
一、依人事總處109年3月3日總處資字第1090027854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 二、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及人事總處109年2月27日有關因疫情停課延伸照顧子女需求之請假規定函,自109年2月25日(含)以後各機關(構)同仁如有屬「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情形者,應給予「防疫隔離假」;如家長於學校等停課期間有照顧學童之需求,得請「防疫照顧假」。另差勤系統登錄假別方式,請依旨揭作業規定辦理。 三、使用WebITR、WebHR系統之機關,系統設定方式請參照檢附之操作說明,相關文件另同步登載於人事總處「eCPA人事服務網」... 觀看完整文章
fles - 人事室 | 2020-03-06 | 點閱數: 493
一、依據苗栗縣政府109年3月2日府教務字第1090039229號函辦理。 二、有關旨揭作業轉任及介聘年限之規定一節,說明如下: (一)該縣教師轉任之規定: 1、該縣教師轉任係依據教育部100年5月5日臺人(一)字第1000066409號函規定:「查本部99年8月10日台人(一)字第0990127500號函略以,按同校教師轉任不同教育階段別或類科別教師,係以該校尚有可提供轉任之缺額為前提,倘教師職務出缺,而有依規定分發(公費生)、介聘或列入超額精簡、因應課程調整保留名額及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保留名額之情形,該缺額自無法再由同校教師轉任;至學校於上開情形外仍有教師缺額時,則宜由學校經整體... 觀看完整文章
fles - 人事室 | 2020-03-06 | 點閱數: 299
依銓敘部109年2月24日部銓二字第1094900481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含附件)1份。
fles - 人事室 | 2020-03-03 | 點閱數: 301
一、為維持本府暨所屬機關(構)運作穩定,並降低同仁感染風險,即日起至武漢肺炎疫情趨緩為止,請各機關(構)同仁非必要儘量避免前往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所發布國際旅遊疫情建議之國家或地區(含轉機)。 二、另因應武漢肺炎疫情發展快速變化,請各機關(構)首長及單位主管應即時注意中央疫情指揮中心發布之旅遊疫情建議分級情形(最新消息請參考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站,網址:https://reurl.cc/b61r5M),依前開措施提醒同仁,期盼全體同仁共體時艱,共同為防疫努力。 三、至各機關(構)原規劃於109上半年執行之因公派員出國案件,一律取消或延至下半年辦理。
fles - 人事室 | 2020-03-02 | 點閱數: 511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年2月26日總處培字第109002758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 二、審酌武漢肺炎國外疫情狀況變化快速,爰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109年2月24日公布之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及同年月26日公布之國際旅遊疫情建議等級,基於個人健康避免遭受感染及降低國內防疫負擔等考量,自同年月27日起,各類人員如有請假出國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前往第一級注意(Watch)及第二級警示(Alert)國家、地區(含轉機)者:依指揮中心規定,回國後需實施自主健康管理14天,除因公奉派前往外,若非必要,避免前往,如仍前往者,屬可歸責當事人情形,... 觀看完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