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相關資訊說明如下:
(一)商借教師資格:
1、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 區及全校班級總數在12班以下之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
2、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 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3、熟悉文書電腦軟體之操作。
(二)商借期間:自114年8月1日起至115年7月31日止。
(三)商借地點:國教署臺中辦公室(地址: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四)商借單位:國教署高中組行政規劃及資源科。
(五)辦理業務:高級中等學校行政規劃及十二年國民基本教 育相關業務。
(六)其餘事項依商借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