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查本府95年9月1日府教學字第0950257841號函說明一,國
小之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僅涉及
班級教學課務部分,係部分時間擔任,故為代課教師,自
應依代課鐘點費核算;倘併同擔任導師或行政等職務代理
,所生全部時間代理者,稱為代理教師,自應按日核薪;
另依上開同函示說明七,退休教師再任代理教師時,按退
休時所敘薪級支薪。
二、次查「桃園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
第9點規定略以:「代理教師薪級及學術研究加給之核敘
標準如下:……(四)曾任教職後再任代理教師者以原核定
之薪點支薪,並支給學術研究加給。」。
三、請貴校於協助安排合格人員代理前,務請留意退休教師再
任代理教師時之支薪差異,並加強溝通協調,以避免影響
教師薪資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