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金門縣政府109年2月26日府民兵字第1090016731號及109年3月3日府民兵字第1090017483號函副本辦理。 二、教師倘於金門縣戰地政務時期,符合「未任公職」、「設籍於金門縣」等2項條件,得檢附申請書、初任公職文件影本、個人戶籍謄本(16歲起至初任公職日止)等資料逕向金門縣政府申請「金門縣自衛隊員任公職前接受自衛部隊訓練服勤演習年資」,據以併計公職退休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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