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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fles - 本站消息 | 2017-06-21 | 點閱數: 558

主旨:轉知各校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參加進修、研究,應確實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之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6年6月19日臺教人(三)字第1060081206號辦理。
二、查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3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進修、研究,係指教師在國內、外學校或機構,修讀與職務有關之學分、學位或從事與職務有關之研習、專題研究等活動。」復查同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服務學校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參加各項進修、研究,應依序審酌下列事項:(一)進修項目符合教學所需及提升教學品質、(二)學校發展需要、(三)人員調配狀況、(四)在本校服務年資。」,各校於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參加進修、研究時,應依上開規定辦理,確實審酌,以落實鼓勵教師進修之目的。
三、檢附原函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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