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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fles - 人事室 | 2023-09-25 | 點閱數: 47

一、依人事總處112年9月12日總處培字第1123028853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含附件)1份。
二、旨揭Q&A業同步置於人事總處全球資訊網(路徑:政策與業務-培訓考用處-差勤獎懲),請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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