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696
:::
宣導 fles - 總務處 | 2024-02-29 | 點閱數: 21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6條規定,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網友個人意見,不代表本站立場,對於發言內容,由發表者自負責任。
發表者
樹狀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