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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fles - 總務處 | 2025-06-27 | 點閱數: 5
  1. 酒販賣業者,應於場所出入口處或其他適當地點,明顯標示下列警示圖文:「一、飲酒勿開車。二、未滿十八歲者,禁止飲酒。三、本場所不販賣酒予未滿十八歲者。」
  2. 酒之販賣或轉讓,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或受讓者年齡等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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