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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fles - 本站消息 | 2017-02-13 | 點閱數: 556

主旨:有關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赴中國大陸機場轉機至其他國家或地區,無論屬入境轉機或不入境之過境轉機,自即日起均須於赴陸前申請許可或報准,請查照並配合辦理。
說明: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6年1月26日陸法字第1050401010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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