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請頒對象為各級公立學及已立案私立學校之在職專任合格教師,服務至本(109)年7月31日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屆滿10年、20年、30年、40年,服務成績優良者(年資計算至109年7月31日止‧請獎教師年資須連續未曾中斷;如教師因故申請留職停薪復薪後其年資視為連續,惟該段年資不予採計)。
二、109年資深優良教師其年資採計至109年7月31日,經本室依服務年資清查結果,
教師屆滿10年、20年、30年及40年者計有:
1.滿10年者:0人
2.滿20年者:0人
3.滿30年者:0人
4.滿40年者:0人
三、若有漏列、疑義或錯誤之情形,敬請於本(109)年2月11日下班前檢證洽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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