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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列表

fles - 人事室 | 2020-07-07 | 點閱數: 243
一、依據教育部109年6月29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064869E號函辦理。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fles - 人事室 | 2020-07-06 | 點閱數: 203
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7月2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90076075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各1份。
fles - 人事室 | 2020-07-06 | 點閱數: 201
依據本府交下教育部109年6月28日臺教人(三)字第1090081629F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各1份。
fles - 人事室 | 2020-07-06 | 點閱數: 203
依教育部109年6月28日臺教人(三)字第1090079565E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三、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人事處劉怡君小姐(電話:02-77365939)。
fles - 人事室 | 2020-07-06 | 點閱數: 270
、依銓敘部109年7月2日部法一字第1094950262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相關附件影本各1份。 二、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略以,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又銓敘部74年7月19日74台銓華參字第30064號函略以,服務法第13條所稱「經營」為規度謀作之意,經濟學上稱之為欲繼續經濟行為而設定作業上的組織,亦即指本人實際參加規度謀作業務之處理而言。 三、茲以知識產能為基礎而形成之專利、商標及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係國家促進經濟發展、提升國際競爭力之利器,故公務員運用自身知識產能為基礎而形成之智慧財產所獲致之正常利潤,倘非涉及規度謀作之意,均非屬服務法第13條... 觀看完整文章
fles - 人事室 | 2020-07-06 | 點閱數: 272
依銓敘部109年7月2日部法一字第1094945924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相關附件影本各1份。 二、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又銓敘部108年11月25日部法一字第1084876512號函略以,經權責機關(構)認定為任務編組或臨時性需要所設置之職務,非屬服務法第14條所定公務員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之情形。 三、茲依職業訓練法、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試場規則等規定,取得監評人員資格並接受術科測試辦理單位遴聘擔任監評工作者,係屬前開銓敘部108年11月25日函所稱「經權責機關(構)認定為任務編組或臨時性需要所設置... 觀看完整文章
fles - 人事室 | 2020-07-01 | 點閱數: 275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09年6月24日總處培字第1090035758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1份。 二、查行政院為振興經濟、刺激消費,推出三倍券,採紙本與數位方式併行,計有電子票證、行動支付、信用卡及紙本券等4種。為鼓勵公務機關同仁選用數位三倍券,以減少紙本券排隊人潮並兼顧環保,人事總處業請交通部觀光局協調國旅卡4家發卡機構參加上開三倍券方案並提供相關優惠。 三、查本府前選定玉山商業銀行作為109年至111年國旅卡發卡銀行,相關優惠措施將登載於國旅卡網站(https://travel.nccc.com.tw//chinese/)之「最新消息」,如對優惠措施內容有... 觀看完整文章
fles - 人事室 | 2020-07-01 | 點閱數: 280
一、依人事總處109年6月24日總處培字第1090035671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1份。 二、案經人事總處參酌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及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意見,說明如下: (一)查現行公務人員強制休假補助費係以國旅卡方式辦理,政策宗旨係兼顧提振國內觀光、促進內需並鼓勵公務人員休假,給付條件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以下簡稱休假改進措施)第5點規定略以,各機關對於所屬公務人員具有休假資格者,應持國旅卡至交通部觀光局或其授權機構審核通過之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始得按刷卡消費金額予以核實補助。 (二)復查行政院為協助受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影響店家,... 觀看完整文章
fles - 人事室 | 2020-07-01 | 點閱數: 287
一、依銓敘部109年6月23日部法一字第1094948039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相關附件影本各1份。 二、查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上開規定所稱「代表官股之董事、監察人」,係指直接代表政府機關(構)、公法人或公營事業行使股權之董事、監察人,或上開政府機關(構)等出資、信託或捐助之法人,就法人投資之營利事業以及該營利事業再投資之營利事業,指派或遴薦代表政府機關(構)等之董事、監察人;又上開董事、監察人是否代表政府機關(構)等,應由直接或間接投資營利事業之政府機關(構)等就個案事實覈實認定。 三、另指派公務員兼任政府間... 觀看完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