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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傳 fles - 人事室 | 2022-03-04 | 點閱數: 239

一、依據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 師作業原則辦理。

二、為辦理本署國民中小學行政規劃及資源、課程及教學、偏 鄉及實驗相關業務,本署擬於111學年度商借國立學校及各 直轄市、縣(市)政府教師至本署臺北辦公室擔任行政工 作,說明如下:

(一)教師資格: 1、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 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應具有三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 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3、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4、須熟悉Office電腦軟體之操作。

(二)商借期限:111學年度之商借期限自111年8月1日起至112 年7月31日止。

(三)服務地點:本署臺北辦公室(工作地點:臺北市羅斯福路 一段97號,近捷運中正紀念堂站3號出口)

(四)辦理業務:以國民中小學行政規劃及資源、課程及教 學、偏鄉及實驗相關業務為範疇。

(五)其餘事項依前揭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請貴局(府)函轉所屬學校及請貴校擇優推薦教師,並請教 師於111年4月1日(星期五)前將履歷表以電子檔寄送至本署 承辦人信箱,本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承辦人:林珮 群,電子信箱:e-j196@mail.k12ea.gov.tw,連絡電話: (02)7736-7488。

四、檢附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 師作業原則及簡歷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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