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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es - 不分類 | 2017-12-20 | 點閱數: 372

 

主旨:有關教育部函以,公教人員依留職停薪相關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涉及「先行共同生活」之定義範圍及證明文件一案,請查照。
說明:依教育部106年12月11日臺教人(三)字第1060166967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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