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696
:::
公告 fles - 人事室 | 2018-10-16 | 點閱數: 500

主旨:有關銓敘部補充說明該部101年12月4日部法一字第10136445961號函所稱之「哺乳期間」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銓敘部107年9月17日部法一字第10746346761號函辦理。
二、基於憲法保護母性之旨,以及參照勞動基準法及相關解釋,各機關不宜指派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性公務人員,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上開所稱之「哺乳期間」係以子女未滿2歲而須親自哺乳者為原則。

網友個人意見,不代表本站立場,對於發言內容,由發表者自負責任。
發表者
樹狀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