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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傳 fles - 教導處 | 2026-07-02 | 點閱數: 9
主旨: 有關修正本市禁止或限制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區域、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公告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本府115年6月16日府交運字第11501553321號函及民用航空法第99條之13第2項辦理。
二、 檢附遙控無人機操作人遵守事項公告及修正本市禁止或限制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區域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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