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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fles - 人事室 | 2023-04-17 | 點閱數: 156
一、依據考試院112年3月28日考臺組壹二字第11200507903號函辦理。 二、旨揭收費標準,自112年8月1日以後訓練期滿考試及格公務人員或升官等訓練結訓之合格人員,以及升官等(資位)考試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榜示(審議合格)之及(合)格人員開始適用。 三、國家考試及(合)格證書數位化後,以發給電子證書為原則,每張收費新臺幣(以下同)一百元,紙本證書不再全面發放,惟及(合)格人員如有請領紙本證書需求,亦可繳納紙本證書費每張五百元後發給。 四、配合考試院電子證書收費發給作業,將於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網站培訓業務系統繳費單列印作業及繳費單上加註宣導文字,並公告於公務人員保障暨... 觀看完整文章
宣傳 fles - 人事室 | 2023-04-13 | 點閱數: 124
依據教育部112年4月11日臺教文(二)字第1120036363號函辦理。
宣傳 fles - 人事室 | 2023-04-12 | 點閱數: 167
一、單門號方案說明如下(公務及私人門號均適用): (一)4G單門號月租199、299、399元(低用量資費)。 (二)4G單門號月租499元(上網吃到飽不限速),請至指定網路門市或全台直營門市申辦,網址:https://fetnet.tw/u1E2P80KCW ,請輸入認證碼10245。 (三)4月加碼網路門市新辦/攜碼4G單門號月租499元資費,加贈$1500遠傳幣(可抵帳單及friday網站購物)。 二、手機優惠方案說明如下(公務及私人門號均適用): (一)5G門號搭配手機月租599、799、999、1199、1399元,網路門市申辦加贈$2000遠傳幣。 (二)直營門市新辦/... 觀看完整文章
宣傳 fles - 人事室 | 2023-04-12 | 點閱數: 140
一、依據國立屏東大學112年3月30日屏大國字第1121400090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為落實新南向政策,鼓勵我國優秀合格教師赴新南向友好國家學校任教,協助新南向友好國家華語文學校充裕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師資,特此辦理。 三、簡章公告於「教育部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https://personnel.k12ea.gov.tw/tsn)及「國立屏東大學海外任教計畫官網」(http://teab2.nptu.edu.tw),報名截止至112年4月12日(星期三)。 四、本案聯絡資訊如下:(08)7663800分機17004鍾祈慧小姐,電子信箱:chungchihui@mail.... 觀看完整文章
宣傳 fles - 人事室 | 2023-04-12 | 點閱數: 71
依廣亞學校財團法人育達科技大學112年4月10日育亞(研)字第1120002679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含附件)1份。
宣傳 fles - 人事室 | 2023-04-12 | 點閱數: 140
一、為擴大本市各機關(構)學校未婚同仁社交生活領域,增進良性互動、情感交流進而締結良緣,爰辦理旨揭聯誼活動。 二、本活動參加對象: (一)本市議會、本府各機關學校、各區公所及復興區民代表會所屬現職未婚公教同仁、聘僱及臨時人員等(下稱本府同仁,不含勞務派遣、勞務承攬人員及替代役)。 (二)全國各機關(構)及公(私)立學校現職未婚公教同仁及聘僱人員等。 (三)本市金融機構、醫療機構及各科技工業園區內企業未婚人員等。 三、本活動參加對象如係本府同仁,每人補助一半活動費用,又女性同仁加碼再優惠新臺幣(以下同)100元,如其另揪伴1名以上女性同行,則可再優惠200元報名費(女伴如為本府同仁,亦...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fles - 人事室 | 2023-04-06 | 點閱數: 77
依本市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第6點第1項第2款規定以,利息負擔係按旨揭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年息0.025%計算機動調整,爰上開急難貸款利率配合由1.445%調整為1.57%。
宣傳 fles - 人事室 | 2023-03-28 | 點閱數: 149
一、依據教育部112年3月22日臺教文(二)字第1120026916號函辦理。 二、商借教師類科與名額: (一)越南胡志明市臺灣學校:中學部國文科、英文科及社會科 教師,擇優錄取3名。 (二)馬來西亞吉隆坡臺灣學校:小學部擇優錄取1名(須擔任導師);中學部英文、數學、物理、資訊/生活科技科,擇優錄取2名;若中學部或小學部無人報名或未達錄取標準,則2學部名額合併,擇優錄取3名。 (三)印尼泗水臺灣學校:小學部2名(科別不限,須有行政資歷)。 (四)印尼雅加達臺灣學校:小學部1名(普通科,須擔任導師);中學部數學、地理、公民、體育科,擇優錄取2名。 三、旨揭商借教師期間自112年8月1... 觀看完整文章
宣導 fles - 人事室 | 2023-03-27 | 點閱數: 89
一、依銓敘部112年3月21日部退一字第1125547946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二、查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58條第2項規定以,本法第17 條第4項第2款所定平均餘命,由本保險主管機關(銓敘部) 參考內政部公告之全體國民平均餘命,每3年檢討一次並公告之。 三、本標準表前經銓敘部公告並於109年6月1日生效,迄今已屆滿3年,爰該部依前開規定,重新檢討修正。